民族宗教政策 |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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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5-1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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坚持教育宗教相分离。

一、“五个分离”:

1.学堂与教堂相分离;

2.教师与宗教职业人员分离;

3.教材与宗教经典、宗教教义相分离;

4.学生与教徒相分离;

5.学校教育活动与宗教活动相分离。

二、“七个不得,一个严禁”:

1.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;

2.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;

3.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实施;

4.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;

5.不得向学生灌输宗教思想

6.不得在学校举办或开设带有传教性质的培训班和课程;

7.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学生到宗教场所、宗教组织开展教学、参观、考察、实践等活动;

8.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、发展信徒、设立宗教场所、举行宗教活动、建立宗教组织

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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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1月0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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