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
一、“五个分离”:
1.学堂与教堂相分离;
2.教师与宗教职业人员分离;
3.教材与宗教经典、宗教教义相分离;
4.学生与教徒相分离;
5.学校教育活动与宗教活动相分离。
二、“七个不得,一个严禁”:
1.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;
2.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;
3.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实施;
4.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;
5.不得向学生灌输宗教思想;
6.不得在学校举办或开设带有传教性质的培训班和课程;
7.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学生到宗教场所、宗教组织开展教学、参观、考察、实践等活动;
8.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、发展信徒、设立宗教场所、举行宗教活动、建立宗教组织。
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