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!欢迎访问兰州理工大学电气工程与信息工程学院官方网站!

电气工程与信息工程学院

奖贷困助

您当前的位置: 网站首页 > 综合服务 > 学生事务 > 奖贷困助 > 正文

电气工程与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(试行)

时间:2015年10月23日 00:00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作者: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来源:

第一章  奖励对象和评选条件

第一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有资格获得国家奖学金。

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,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评选:
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2.自觉遵守宪法、法律和社会公德,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;
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良好,勤俭节约,艰苦朴素;

4.在校期间勇于创新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;

5.学习成绩优异,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年级或专业前5%,超出前 5%,位于前 30%,有突出表现,且没有不及格科目,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。 “国际班”项目的学生成绩,以教务处核定为准。

6、突出表现要求: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。

   (1)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;

   (2)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,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、EI、ISTP、SSCI 全文收录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(须通过专家鉴定);

   (3)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金奖)及以上奖励;

   (4)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省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(须通过专家鉴定);

   (5)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国家争得荣誉。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;高水平运动员(特招生)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、集体项目前二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;

   (6)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,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,为国家赢得荣誉。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;

   (7)获全国三好学生、全国优秀学生干部、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。

(8)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,也可参评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二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

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以资困助学中心分配名额为准。

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/生·年。

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,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
第三章 申请、评审和发放程序

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,每年9月中旬启动,10月初评审结束并进行公示。

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:

1.学生提出申请。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。

2.年级评选推荐。各年级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和公开答辩,按实际评选名额的2-3倍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。

成绩计算

总成绩=平均学分绩40%+获奖加分10%+面试20%+综合测评30%

其中:各单项分值=(分值/最高分值)*100

附:获奖分值明细

1.参加各类竞赛:

1)    由教育部、团中央、科技部等主办的赛事,如:电子设计大赛、机器人竞赛、数学建模、英语、挑战杯等,取前三等:分值依次为5、4、3分

2)    由教指委、全国行业协会、省级相关部门等主办的赛事,如智能汽车、机器人竞赛、西门子仿真大赛等,取前三等:分值依次为3、2、1分

3)    挑战杯、数学建模、英语竞赛各类校级竞赛(只计算学术类、科技创新类),取前三等:分值依次为1、0.5、0.2分

以上同类竞赛不重复计分,按最高级别计分。

2.英语六级 1分,英语四级加0.5分

3.计算机三级、四级,分值依次为 0.5、0.7分

4.科创基金:国家级1分、省级0.7分、校级0.5分

5.发表论文:核心期刊及以上第一作者加1分

7.专利:1)发明专利,第一发明人加2分,第二发明人加1分

2)实用新型专利,第一发明人加1分

3)软件著作权,第一著作人加1分

3.学院组织答辩。学院认真组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,防止不正之风,杜绝弄虚作假。答辩结果,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,如无异议,上报学生处资助中心。

成绩计算方法与年级预选成绩计算方法一致。

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使用管理

1.各年级要教育、引导获奖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奖学金。

2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追回国家奖学金及证书,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定资格。

(1)获得奖学金后,成绩明显退步,受到退学警告;

(2)违犯校纪校规,受到学校警告以上(含警告)处分;

(3)未经学校同意,擅自校外租房住宿;

(4)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,本人及所在宿舍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。

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

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择优的原则,实行公示制,在向学校资困助学中心报送候选人及相关材料之前,公示五个以上工作日。

第十条 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,学院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学金、助学金以及评优的资格,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电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解释。

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施行。

地址: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 电话:0931-2973506  Email:gddx@lut.c 

Copyrights ©2020 版权所有 兰州理工大学电气工程与信息工程学院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 甘公网安备 62010302000674号